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中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5-20浏览次数:

1、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与所在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和办理组织关系接转的唯一凭证,一定由本人携带(入党材料一般放入了人事档案中),并请妥善保管。

2、所有党员,一旦学习、工作单位变动后,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编入支部。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内不能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换言之,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视作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党员)。

3、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在毕业时原则上一律从学校转出(继续留在学校工作或学习的除外)。就业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一般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级以上的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就业单位尚未落实的,一般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档案转移到县级以上的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4、为保证党员组织关系的有效转入,请主动与就业单位的党组织(注意:不是人事部门)取得联系,问清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的称呼。转往省外的,介绍信抬头的称呼一般为省委、市委、县委等县级以上党委的组织部或省级的各种工委(如教育工委、企业工委、直属机关工委、国资委等)的组织部(处)。对于在铁路、部队、民航、金融等系统就业的同学,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一般为厅(局、师)级以上单位的党委组织(政治)部门。转人省内的,介绍信抬头的称呼一般为县级以上单位的党委组织部门。

5、“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经开出,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接转手续(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6、报到后,如果工作单位有变动,或党员组织关系接受的部门有变更,请在已接受组织关系的单位办理再转出手续。党员组织关系与户籍、档案所在地没有必然联系,但与工作单位、居住地等过组织生活的党组织紧密连在一起。

7、为了方便预备党员按时转正,预备党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同时转入接受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组织。

8、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组通字[1980]54号)要求,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湘潭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0年 5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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