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16年秋季批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6-09-21浏览次数:

学校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6〕1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通〔2016〕107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16年秋季批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校在职在岗、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具有博士学位但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为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4、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接受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其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参加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2)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

6、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7、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市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网上申报程序

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并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

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地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规格为114像素×156像素,大小在19K以内,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申请人须填报本人手机号码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人对填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自行在网报系统中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打印一式2份。

四、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从网报系统中生成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双面打印,胶装);

2、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的复印件1份;

3、学校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1份;

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1)原件1份;

5、《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

6、《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原件1份;

7、聘用合同书复印件1 份;

8、一寸照片2张(与网上申报的电子档同版)。

申请人提供的以上材料(第1项材料和个人照片除外)应依序装订成册。

五、时间安排

1、申请人须按系统填报说明于2016年10月15日-10月20日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2、申请人请于2016年10月21日之前到湘潭市中心医院体检。

3、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交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所有材料。各单位应认真审核材料,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签署审核人姓名。

各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并填报《2016年湖南省受委托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需报Excel电子版,发送至:szk@xtu.edu.cn),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一起于10月24前交人事处师资科(综合办公楼414)。

4、面试、试讲工作拟定于10月26 日上午进行,具体安排将在人事处主页上另行通知。

六、教师资格证的取得是教师职称评定和初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网上申报,及时完成资料的上报与提交工作,如有疑问,请咨询人事处师资科(联系电话:58292075)。

附件: 1、思想品德鉴定表

人事处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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