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内监督 实现自我完善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19浏览次数: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制度笼子,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内在统一、相辅相成。全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以实际行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一、积极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

加强党内监督,是我们党从所处的历史方位、所面临的内外形势、所肩负的使命任务出发,着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

强化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和我们党的政治优势。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公社的官吏必须处于公社的监督之下,防止公仆蜕变为主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内监督,一贯强调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强化党内监督、维护党的集中统一。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同黄炎培先生谈到共产党如何跳出由盛而衰的历史周期率时,提出了依靠民主、依靠人民监督政府以防止消极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思想。八大党章规定,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邓小平同志强调:“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栉风沐雨、历经坎坷,不断修正错误、走向胜利,强有力的党内监督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强化党内监督是坚持党的领导、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有力保障。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在党。我们党长期执政,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已经充分展现,同时也面临严峻风险和挑战,特别是权力容易受到侵蚀,产生脱离群众的危险。如何防止执政党出现问题?欧美等西方国家的做法是搞多党制、三权分立,而对我们党来说,更根本的要靠自我监督。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是从不讳疾忌医,敢于直面问题,具有自我净化、自我修复能力。只有破解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难题,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才能进一步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强化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现实需要。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多种措施,取得显著成绩。但从执纪审查、巡视监督等发现的情况看,问题依然不少。归结起来主要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好人主义盛行、一团和气,不愿负责、不敢担当,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全面从严治党、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必须将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明确责任、完善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问题,使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把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焕发出来,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政治优势,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时机成熟、条件具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在党内监督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制度措施,为修订条例指明了方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的完善,为修订条例奠定了基础。10多年来党内监督的新发展已经突破现行条例的框架,修订条例既势在必行,又水到渠成。

二、扎牢扎紧党内监督的制度笼子

《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务实管用,成为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行为的硬约束。

定位政治监督,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内监督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条例》第5条规定,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同时,明确提出了党内监督的八个方面主要内容,重点针对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情况开展监督。

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责任担当。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党的组织,体现为自上而下;在监督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支持党员群众自下而上广泛参与。《条例》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监督责任为主线,将监督主体分为四类,分别单设一章:一是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原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二是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还首次规定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三是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四是明确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职责。这样就把责任、制度、措施有机统一起来,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形成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突出监督重点,盯住“关键少数”。党内监督既要全覆盖,又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条例》第6条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第17条进一步规定,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并明确了重点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条例》大多数制度措施围绕监督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设计,既通过组织和制度创新,防止领导干部权力滥用;又多设监督“探头”,注意从巡视监督、执纪审查、审计司法、信访举报和网络舆情等渠道发现问题线索。

坚持务实管用,提炼有效实招。《条例》总结党的历史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实践经验,征求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意见建议,形成了一些有效管用的实招。比如,强化政治巡视,中央和省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要实现巡视全覆盖;注重日常监督、注意抓早抓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的违纪问题及时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防止小错酿成大错;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关部门要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的要严肃查处;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等等。这些制度针对性、操作性都比较强,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当中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失效,其他监督必然失灵。但是,党内监督如果不同其他形式的监督结合起来,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条例》专门对党内监督与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作出规定,强调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其他监督主体依法依章程开展监督,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加强对纪检机关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纪检机关自身建设,提出解决“谁来监督纪委”、防止“灯下黑”问题,要求做“遵守纪律的标杆”、保持队伍纯洁。各级纪委认真落实上述要求,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成立干部监督机构,在强化自我监督上取得初步成效。《条例》第34条规定,“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这体现了正人先正己的原则,回应了党内和人民群众期盼。

三、切实把《条例》执行到位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条例》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用行动体现担当,用担当诠释忠诚。

学深悟透,提高觉悟。学习的过程就是看齐的过程。要把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同学习党章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同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起来,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全面准确把握《条例》各项规定及精神实质,学思践悟、融会贯通,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以身作则,严格自律。领导带头、以上率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特点和宝贵经验。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强化自我约束,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要牢固树立监督就是爱护的意识,主动听取党员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不断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扛起责任,勇于担当。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是一句口号,关键要看行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旗帜立场、意志品质、担当精神看齐,增强使命意识,敢于较真碰硬,经常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真正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以严管体现厚爱。各级纪委和广大纪检干部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真正把党内监督专责担当起来,以坚定的党性原则和扎实的工作举措,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中央纪委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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