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推免生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预计当前学年能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条件;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四)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条 各学院(系)对符合第二条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学生进行排名推荐,学校择优遴选为推免生:
(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或外语类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四级、艺术类专业学生获得《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
(二)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学生所学专业前30%以内。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一)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二)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全国大学生体育竞赛、艺术比赛中,表现特别优秀;
(三)在其他方面有突出优秀事迹。
第五条 学校推免指标分为下拨院(系)指标和学校单列指标,下拨学院(系)指标由学校按规则分配至各学院(系)。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学校单列指标中择优遴选为推免生:
(一)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或结构设计竞赛国家二等奖的获得者;
(二)“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国家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作品的第二、第三、第四完成人;
(三)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其他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的队员或国家(国际)一等奖作品的第一完成人。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50%以内者,在学校单列指标中直接确定为推免生:
(一)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或英语辩论赛的全国决赛获奖者;
(二)“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国家二等奖作品的第一完成人;
(三)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铜奖获得者;
(四)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其他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特等奖的队员或获国家(国际)特等奖的作品的第一完成人。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学校单列指标中直接确定为推免生:
(一)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或英语辩论赛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获得者;
(二)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电子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或结构设计竞赛国家一等奖及以上奖励获得者;
(三)“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国家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作品的第一、第二、第三完成人;
(四)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银奖及以上奖励获得者。
第九条 对于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且具有实质性先进事迹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学科、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院(系)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定,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的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联名推荐信应在学院(系)进行公示。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校教学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开展全校推免生的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教务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监察处全程进行监督。
各学院(系)成立由院长(系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班主任及导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学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系)推免生资格审查、推荐等工作。
第十一条 推免生遴选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工作流程如下:
(一)各学院(系)组织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
(二)各学院(系)将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学校直接选拔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符合“学校直接选拔条件”的学生材料,确定单列指标及直接选拔名单后,由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公示学校直接选拔名单。
(四)学校根据预计毕业生人数等情况分专业计算并公布下拨学院指标。
(五)各学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各专业推免指标情况,按照学生本科阶段三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对申请推免的学生分专业进行排名推荐并在院内公示。
(六)各学院(系)将经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学生名单、个人申请表、学生成绩总表等报学校教务处。所有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由具体经办人和学院(系)负责。
(七)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各学院(系)推荐材料,确定正式推荐名单后,由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公示学校推荐名单。
(八)教务处将经学校公示后的推荐名单提交到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简称推免服务系统),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通过审核备案的推免生,于每年9月底至10月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注册,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查询各招生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填报志愿,接收并确认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第十三条 受推荐对象在推荐工作结束后至本科毕业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违法或受到纪律处分;
(二)不能按期毕业并获得学位;
(三)在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湘大教发〔2012〕27号)文件自行废止。此前学校发布的有关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