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5年度2001级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来源:湘潭大学人权研究院 发布时间:2005-05-26浏览次数:

各毕业班同学: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与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商议,决定进行2005年上半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的对象、条件

1、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是国家计划招收的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2、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学习费用者。

3、学习刻苦,成绩合格。

4、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贷款限额及期限、利率

1、本次助学贷款只贷学费、住宿费(600元),个人贷款总额不得超过6000元/年。

2、贷款期限:贷款学生必须在毕业后五年内还清贷款。

3、助学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助学贷款利率政策执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三、贷款的程序

1、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经学院审核同意申请的学生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未办身份证的必须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查询证明,明确身份证号并加盖户籍章;单亲或父母双亡的必须由当地派出所出示离异或死亡证明并提供监护人或关系密切的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学生学习成绩情况表(加盖教务干事章)、个人在校期间评奖、评优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和父母亲单位或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出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原则上要求2005年开具的,农村学生也要2004年下半年开具的)交与本学院学工办。

3、学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向学院学工办发放“中国工商银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国家助学贷款客户资料”,各学院学工办组织贷款学生填写。

4、学生根据表格提出的要求用钢笔和水笔认真填写有关资料,要求字迹清楚整洁。

5、借款学生必须自行确定2名见证人(限学校教职工1人和同班同学1人)并提供教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介绍人由学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派人担任。

6、学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审核贷款材料并送交市工商银行雨湖支行审批。

7、银行审批后通知学生签订贷款协议。

四、助学贷款工作要求

1、各班要认真做好助学贷款工作,做到公正、合理,将贷款发放到最需要帮助的学生身上。

2、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加强诚信教育,使其严格履行贷款协议,坚持有贷必还的原则,对于瞒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贷款,责令其偿还已发给的全部贷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3、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必须详细说明家庭人口、经济收入情况,本人在校综合表现等,并严格按表格提出的要求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有关资料。

4、所有贷款学生必须在工行湘大分理处开户,开户帐号为19041041……共19位数。

5、各学院见证人(教职工)必须将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粘贴进学生贷款客户资料一起交与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办公室。

6、见证人必须履行其职责,须及时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转学、休学、出国或退学、开除、失踪、伤亡等情况及时通知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办公室。

7、学生在学习期间中途退学(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出国,应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办理还清贷款手续。

8、2001级贷款学生必须认真填写《湘潭大学助学贷款学生登记总表》、交与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便存档,跟踪还款。

9、2001级贷款学生务必在6月1日前将贷款学生的整个国家助学贷款材料初审后签字、盖章上报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办公室,逾期不与办理 8797威尼斯老品牌学生工作办公室

2005年 5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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