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09届省、市、校、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3-02浏览次数:

为了激励和引导广大学生发奋学习,积极向上,全面提高基本素质和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湘潭市教育局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届省、市、校、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德优良,行为规范。

3、综合素质高,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达到大中专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身体健康。

6、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除上述条件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党、团干部,下同)至少一次;

(2)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至少二次;

(3)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并曾获得部、省级奖励。

二、推荐名额

各班同学自愿申请,推荐人数控制在班级人数的12%以内,全院省、市、校级优秀毕业生名额分别为6名,4名和24名,全院共计34个名额。院级优秀毕业生按照班级人数20%比例进行推荐。

三、评选办法

1、班级提名。在班级全体学生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班级提出推荐对象名单。

2、学院考察。对班级提名对象,学院必须逐一进行全面考察,并广泛征求任课教师和本学院其他班级的意见后,向学校报告被提名对象的考察情况,然后提出是否作为推荐对象或候选人的建议。整个评选工作在学院、校内公示后上报。

3、上级审定。

四、奖励

经评定的省级优秀毕业生,由湖南省教育厅授予“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09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经评定的市级优秀毕业生,由湘潭市教育局授予“湘潭市普通大中专院校2009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经评定的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授予“湘潭大学2009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经评定的院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授予“我院2009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五、评选要求

1、评选优秀毕业生,既是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的一项重要措施,又是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次极好机会。各学院要结合评选工作,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广泛开展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坚持评选条件、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评选原则,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六、评选工作时间

省级、市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2009年3月10日前完成,请各班将《湘潭大学2009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审批表》(一份),优秀毕业生推荐对象所获奖励证书复印件(一份)上交至学工办。通过综合评定后,分别推荐出我院省、市、校和院级优秀毕业生,所需材料另行通知填写。

附件:

《湘潭大学2009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审批表》(样式)

2009年3月2日

最新发布

热门点击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