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组织本科生选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05浏览次数:

根据《湘潭大学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学校决定,2014年面向2012、2013级本科学生开设部分辅修/双学位专业。现将选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2014级辅修/双学位专业。

1、湘潭大学2012、2013级本科学生;

2、主修专业重修学分一学年内不超过1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3、符合开设专业的报名要求。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双学位专业,且必须跨学院和专业类。

二、选专业程序

1、选专业方式: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入“双学位管理”―“选专业”界面,选择学院―点击“查看专业”,选择自己有意向修读的专业―点击“选择专业”。

2、选专业流程:选专业分两次开放,12月6日-12月15日为一次开放时间,12月17日-12月20日为二次开放时间。一次开放结束后,选择修读人数不足40人的专业及其学生信息将予以删除,剩余的专业为2014级开设专业,被删除选专业信息的学生可以在二次开放时选择开设专业中未选满的专业。

三、其他

1、选专业成功的学生,请关注后续选课通知。

2、辅修/双学位课程教学主要安排在周末,周末安排不下的课程安排在寒暑假。

3、2014年拟开设专业:汉语言文学、人力资源管理、法学、日语、法语、德语、经济学、会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自动化。

4、湘潭大学能源工程学院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的2012、2013级本科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能源工程学院推荐,学校教务处审定后可修读2014级辅修/双学位专业。

5、其他事项见《湘潭大学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湘大教发[2009]27号)及后续通知。

6、如有疑问,请和教研科联系(联系电话:58292043)。

附件:《湘潭大学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2013月12月5日

附件: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利用我校综合性大学多学科的教育资源优势,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学校决定推行主辅修制和双学位制。为规范辅修/双学位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学有余力,对其他专业有特别兴趣并有一定学习基础的本科学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即学籍注册专业)的同时,修读一个辅修或双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双学位”)专业;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通过多修方式选修另一个专业的课程,该情形按照本办法“证书颁发”章节第6条处理。

一、培养方案

1、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辅修/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2、辅修/双学位均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制为2年(4学期)。

3、辅修专业开设课程应为6-10门,30学分。

4、双学位应在辅修基础上增加3-5门课程,合计45学分。

二、专业申报程序

1、辅修/双学位专业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后开设,学院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三周前将拟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接收名额、面向专业和报名要求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按要求在网上提交辅修/双学位专业修读申请,由开设学院根据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教务处审定。

3、学校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开设专业,报名人数未达到40人的原则上不开设,选择这些专业的学生可改选其他开设专业。

4、通过学院资格审查和学校审批的学生即取得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籍。

三、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

1、在读普通全日制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2、主修专业重修学分一学年内不超过1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3、符合开设专业的报名要求。

学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双学位专业,且必须跨学院和专业类(以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

四、教学安排

1、每学期第十周前学院上报下一学期“辅修/双学位班级开课计划”,经学校审核公布后,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上网选课缴费。

2、辅修/双学位专业原则上单独开班授课,当后续学期学生减少,专业人数低于15人时不再单独开班,可采取跟主修专业班级合班上课、网络课程学习、自学或“以考代修”等形式修读。

3、单独开班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或寒暑假。

4、学生在主修专业教学计划内修读的课程学分以及校外修读的课程学分不能记入辅修/双学位课程学分。

五、学籍与成绩管理

1、辅修/双学位的日常教学管理主要由开设学院负责,学院应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开设学院要建立辅修/双学位学生学籍档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学籍与成绩管理,并就学生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沟通。

3、辅修/双学位的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一式两份报送开设学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将终止其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习,注销其辅修/双学位学籍:一学年内主修专业取得的学分不足30学分者;一学年内辅修/双学位课程重修学分达到10学分者;申请终止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习者。

5、开设学院每学期须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清理,并将须做学籍处理的学生情况报教务处。

6、申请终止辅修/双学位学习者,须填写《湘潭大学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学籍异动申请表》,报开设学院审批。

7、对于修业完毕或中途终止学习的学生,开设学院应及时制作成绩总表一式五份报教务处(教务处、档案馆、学生所在学院、学生个人档案及学生本人各存一份)。

六、证书颁发

1、学生的辅修证书的颁发资格或双学位授予资格由开设学院负责初审。

2、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且符合主修专业毕业条件者,发给湘潭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否则,只发给辅修专业成绩单。

3、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取得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且符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湘潭大学双学位;否则,只发给双学位专业成绩单。

4、修读双学位专业但未能获得双学位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为辅修。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且符合主修专业毕业条件者,发给湘潭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5、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但尚未完成辅修/双学位课程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在主修专业允许的最长修读年限内以旁听的形式补修或重修所缺课程,学生旁听期间食宿自理、安全自负。

6、学生在符合主修专业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前提下,如同时符合另一个专业的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则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自主选择一个专业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另一个专业颁发双学位证书。如果学生不符合主修专业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即使达到了另一个专业的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也不能颁发毕业证书和(双)学位证书。

7、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辅修/双学位证书不能进行国家统一的学历学位电子注册。学生毕业后,学校可向社会提供学历学位的验证、查询。

七、其他

1、应届毕业生一般按主修专业开具报到证。若需按辅修/双学位专业开具报到证,须向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批。

2、辅修/双学位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为80元/每学分(如有变化,以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学生每学期按选课学分数实时缴纳,若中途退课,所交选课费不予退还。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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