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18浏览次数:

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及生活困难问题,我校认真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贫困而辍学”。特开展我院本科学生贫困生认定工作,有关办理情况如下:

一、组织领导

1、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院团委书记、学生干事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学院以班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委、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申请认定的学生不得成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工作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参与认定的学生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四、申请认定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设置。

五、认定程序和要求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根据认定工作程序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湘潭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湘潭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湘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由班主任签字,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原已认定过的贫困生,请各班再次摸底确认,可不提交附件1和附件2)。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请各班于9月25日下午5:00前将附件1和2纸质材料以及附件3电子版材料上交至8797威尼斯老品牌学工办(外语楼314),电子版发送至Email:120916863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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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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