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请假等有关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9-17浏览次数:

根据《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湘大研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同时为保证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研究生请假等有关制度重申如下:

一、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研究生请病假和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六周,且请假须递交书面请假报告。一周以内的,经导师同意后,由学位点负责人批准,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一周以上,经导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同意后,由学院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研究生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向准假人销假。

三、研究生违反请假制度缺课,作旷课处理。无论是在上课期间、论文撰写阶段、政治学习或学校组织的其他必须参加的活动期间,凡无故缺席一天者,均按旷课六学时计算。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的考勤由任课教师和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论文撰写期间的考勤由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委托专人)和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院对旷课研究生及时查明原因,并加强教育,对违纪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请需要请假的学生到湘潭大学研究生处→研工部→下载专区下载《湘潭大学研究生请假单》,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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