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湘潭大学2015-2016学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增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20浏览次数: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2015-2016学年增补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工作已经开始,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通知及《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15-2016学年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机构

(一)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 长:黄云清

副组长:刘建平

成 员:谢罗奇刘圣陶 王先友 王协舟 费俊杰 钟希余 魏晓林

王向清 杨汝岱 肖冬梅 李佑新 李剑波 胡 强

黎 青 宋银桂 阎友兵 盛明科 汤华中 钟建新

欧阳晓平邓国军 郑学军 段 斌 罗文波 刘平乐 葛 飞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由院长任主任,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领导、一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及研究生代表为成员。名单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时公布,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二、评选对象

原则上为取得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读全日制全脱产硕士研究生。对于有培养前途的2016年新入学的新生、本硕连读硕士一年级学生可纳入评选范围,但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专门说明原因。研究成果必须为硕士、博士在读期间成果(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的研究成果可含硕士期间未用作参评国家奖学金成果)。具体申请条件见附件1。

三、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每生2万元。

四、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申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初审

研究生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一式3份),《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成果统计表》(附件4)及证明材料原件(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及复印件(本人签名,并加盖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章)(一式7份)。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申请理由”应从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和创新实践成果及发表论文(含题目、期刊名、页码及收录情况)等方面阐述。“推荐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2016年10月24日前完成增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从2016年10月24日起,将本单位初审通过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10月24日-2016年10月28日。

(三)学校审核与公示

学校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报送的评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在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0月29日对学校评定的获奖名单进行公示。2016年10月30日前将所有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材料提交与上报

1、硕士生申报材料于2016年10月24日中午12点前送交。

2、送交地点: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活301室),联系电话:58292704;电子材料发送至:58292704@xtu.edu.cn。

3.纸质材料要求:

(1)硕士生上报材料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A4纸正反双面打印,一份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份存研究生工作部(处),一份加盖公章后返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存研究生个人学籍档案);

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报汇总表》原件一式一份;

3)《湘潭大学2015-2016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成果汇总表》一式一份。

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名额分配、《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单》一式一份。

4.电子材料:所有材料均需电子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所有材料压缩打包发送。

5.不得自行更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成果统计表》等各表格结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各栏目的意见要详实填写,其中推荐意见不少于50字,评审情况不少于20字,基层单位领导签名要手写,不得盖章,单位公章不得遗漏。

6.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按时上交材料,过期视为放弃评选资格。

五、工作要求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最有效方式通知相关研究生及导师,尽快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审核,杜绝弄虚作假,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六、名额分配

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增补名额分配表(附件6)。

学生工作部(处)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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